農業作業
1.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2.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四條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說明申請書一份(含申請表、審查表、勘查紀錄表)。2. 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如地政機關可供網路查詢者得免附。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5. 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1. 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若申請者為同一案件要求核發多份時,應另收證明書費,新台幣100元/份計算。2. 農業用地共有人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 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 (2) 違規使用之共有人切結書。 (3) 因他共有人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事,共有人得檢附多數決分管證明,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