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並應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僑民列管。
二、僑民役男在臺居住未屆滿1年者,應檢附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或僑務主管機關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書、護照等相關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
三、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1.連續居住滿一年。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
四、具有僑民身分者,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本國護照上蓋有僑居身分加簽頁面。
2.本國及外國護照。(影印後即歸還)
3.切結書。(未具有外國國籍或未持有外國護照者須附)
4.在學證明、國外最高學歷教育程度切結書及畢業證書影本。(回台就學者須附)
五、在台就學期間:
僑民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期間,不列入在台居住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