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訂之。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申請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年滿65歲,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政府收容安置補助者。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省(以下簡稱本省)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調查當月之交易價格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申請本生活津貼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放金額:1.符合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元。2.符合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三、○○○元。
•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兼具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及本津貼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耑此,已領有本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前述之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