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申請者檢附下列證件至區公所社會課填寫鑑定表 1.最近3個月內1吋照片4張。 2.身分證(未滿14歲檢附戶口名簿)。 3.印章。 4.後續鑑定加附原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5.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6.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含原障礙等級改變或新增鑑定障礙類別)加附診斷證明書。二、攜帶鑑定表至指定醫院作鑑定及需求評估,完成後由醫院直接送至衛生局再轉社會局製作身心障礙證明,由戶籍地里幹事轉交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