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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申請資格

補助遭遇下列特殊境遇家庭之15歲以下子女: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應備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需包含:1.申請人2.配偶及所有子女3.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2.列計人口之最近一年度所得、最近一年度稅籍及財產資料(此三種資料請攜帶全戶人口身分證及印章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亦可填委任書委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3.申請人印章

4.滿15歲者需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需加蓋該學期註冊章)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佐證資料如:

1.身障手冊或證明影本

2.最近1年內薪資證明

3.戶內人口65歲以下加入工會保險者須檢附勞/公/農/漁保投保薪資證明(請向勞保局申請)

4.主張「失業者」須附失業證明(或最近月份國民年金繳費單或勞保退保明細表)切結書(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