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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急難救助申請】作業流程表

類別

扶助業務

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

應備證件

1.申請人身分證、私章、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

2.申請醫療費用救助應加附自付費用收據,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


3.
死亡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收據或估價單之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