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業務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
1.申請人身分證、私章、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2.申請醫療費用救助應加附自付費用收據,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 3.死亡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收據或估價單之證明文件。
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