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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旅費申請】作業流程表

類別

經費動支核銷

法令依據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應備證件

核准出差文件及相關單據如機票、高鐵車票等

注意事項

1.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2.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3.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4.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陸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