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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來台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嗎?

一、依現行健保法規定,大陸配偶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滿六個月起,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不受在台居住滿六個月之限制,自受雇之日起在工作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二、另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大陸區配偶持「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來台者,應自入境之日起算,在台連續停留滿四個月起,以眷屬身分依附台灣地區配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於102年1月1日起修訂大陸區配偶持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來臺者應自入境之日起算連續居留滿六個月起以眷屬身分依附臺灣地區配偶參加全民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