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業務
臺南市醫療補助辦法
1.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非前2款規定之本市市民請附全戶財稅資料並填申請表(二) 3.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4.申請人印章5.載明住院及出院日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6.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7.其他:切結書、委託書、個人就醫資料查調同意書、非指定病房或特殊材料費明細等證明文件。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非前2款規定之本市市民請附全戶財稅資料並填申請表(二)
3.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4.申請人印章
5.載明住院及出院日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
6.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切結書、委託書、個人就醫資料查調同意書、非指定病房或特殊材料費明細等證明文件。
1.患者本人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始得申請:本區列冊低收入戶、本區列冊中低收入戶,且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三萬元以上。非屬前二款規定之本區區民,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5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1.2倍,其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 2.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患者本人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始得申請:本區列冊低收入戶、本區列冊中低收入戶,且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三萬元以上。非屬前二款規定之本區區民,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5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1.2倍,其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
2.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