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業務
1.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2.臺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1.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2.全戶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3.全戶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4.申請人印章5.郵局存摺影本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如:死亡證明、學生證影本、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在營證明或軍人身份證影本、入監服刑證明、保護令、判決書、診斷證明書。)
1.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可分為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等其他福利,可分別申請。2.緊急生活扶助請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由補助一次為限。 3.子女生活津貼於當月15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合格者自申請日之當月份起核發補助, 於當月十六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合格者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核發補助。
1.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可分為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等其他福利,可分別申請。
2.緊急生活扶助請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由補助一次為限。
3.子女生活津貼於當月15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合格者自申請日之當月份起核發補助, 於當月十六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合格者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核發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