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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作業流程表

類別

扶助業務

法令依據

1.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2.臺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應備證件

1.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全戶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3.
全戶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由區公所代為申請)

4.
申請人印章

5.郵局存摺影本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如:死亡證明、學生證影本、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在營證明或軍人身份證影本、入監服刑證明、保護令、判決書、診斷證明書。)

注意事項



1.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可分為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等其他福利,可分別申請。



2.緊急生活扶助請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由補助一次為限 



3.子女生活津貼於當月15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合格者自申請日之當月份起核發補助, 於當月十六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合格者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核發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