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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1萬元以上未達10萬元請購】作業流程表

類別

經費動支核銷

法令依據

1.預算法

2.會計法

3.審計法

4.採購法

5.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應備證件

注意事項

1.金額1萬以上未達10萬元由總務辦理採購,附估價單1張。

2.動支經費應先查明有無預算分配,註明預算科目用途別及預算控制,且須與預算所定用途及科目相符,並於事前填寫採購申請單或專案簽准後方得據以辦理。

3.各項經費應本撙節原則辦理,單據之報結切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並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買受人、購買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價,加蓋商號之發票章或收據章。大小金額與合計金額應相符,金額如有塗改應蓋章。

5.採購項目及數量,勿以「乙式」表示,應加註明細或附明細表。

6.一萬元以上之付款案件,依規定應將款項直接撥付廠商勿由承辦人員代墊。

7.案件性質畫分為「簡化」與「一般」,凡每月一般行政費支出(辦公費)經常性業務支出(如水電、電話、郵電、郵票、報費等項,可免簽報採購,直接動支外,其餘一切購置財物、修繕、印刷…等均應先簽請核准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