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登記
申請者請依據「臺南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填具申請書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PrintNewsContent.aspx?id=59
1.土地登記謄本(如土地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2.地籍圖謄本3.養殖場位置及魚塭配置略圖4.申請人身分證5.不抽取地下水切結書及養殖魚塭水利設施無妨礙排水暨河防安全聲明書6.魚塭為共同經營者,應附共同經營切結書
核發陸上魚塭養殖魚業登記證過程中,市政府農業局漁業科如認為有實地查證之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單位)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