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作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全文查詢網頁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45181&CtNode=4290&mp=1)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2.申請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具有二十年以上之他項權利證明或租賃期二十年之租約證明文件4共有土地如非屬全體共有人聯名申請造林者,應檢附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
本要點適用之範圍,指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山坡地以外(以下簡稱平地範圍)非屬都市計畫區、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農牧用地1.一般農業區2.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土地3.縣(市)政府規劃之特定農業區造林專區土地4.經環保機關改善完成之重金屬污染農地或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5.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請領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