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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流程表

類別

農業作業

法令依據

1.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

2.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應備證件

1. 國民身分證、農會存款簿及印章。

2.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者,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當期作農戶種稻及輪作或休耕申報書三聯單之農戶留存聯。

3. 非土地所有權者,則檢附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書或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注意事項

受災農民應於公告救助地區翌日起10日內向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