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慧郎您好:
留言反映本區大同路213巷14號住戶長期於門口堆置資源回收物品導致環境髒亂,業經多次反映一案,所涉法令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廢棄物清理法,其裁罰之權責機關分屬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先予敘明。
另為加強本案處理成效,已由本所協助於反映當日至現場張貼公告,限期於109年11月27日前清除,並於109年11月30日會同善化派出所及清潔隊至現場將廢棄物強制清運完成;同時並再次告知行為人勿於路面堆置私人物品,後續若巡查或經檢舉於道路範圍堆置雜物,將通知相關權責機關依法令卓處。
以上資訊供您知悉,敬祝平安順心。
台南市善化區公所 區長方澤心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