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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風災個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申請相關說明

一、依據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辦理。

二、因應丹娜絲風災釀成災害,為加強為民服務,有關申請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部分,擇要說明如下:

(一)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0萬元以下者,免報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派員勘查, 得由當地村里長(幹事)填具丹娜絲風災災害損失申報表 (如附件)造冊後並加蓋職名章認定,免附其他證明文件。

(二)受災戶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上者,仍須填具「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並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派員勘查。

(三)依旨揭「丹娜絲風災個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申請相關說明」6.注意事項,國稅局核發之證明係供災害發生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額使用,非補助民眾損失金額,亦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三、相關災害損失減免規定及表格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