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3條暨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
1.申請人身分證、私章、喪失國籍除籍謄本、除戶戶口名簿、死亡證明、警察機關失蹤行方不明申請書、新單位轉入表、服刑證明、入伍通知書、全戶戶口名簿、申請書。2.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交付退保申請表第二聯,如被保險人係死亡、除籍退保提醒眷屬需另以適當身分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