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作業
1.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2.行政院農委會「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全文查詢網頁http://www.afa.gov.tw/laws_index.asp?CatID=76)
1.申請人最近一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應同時出具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供查驗)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2.申請土地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都市土地請另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3.申請土地有建物者需檢附合法證明文件【民國66年1月19日前已存在:檢附舊有房屋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民國66年1月19日後興建: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4.農業經營規模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標準(如農業用地面積達0.05公頃以上之土地登記謄本)5.委託同意書(委託辦理者需檢附)
1.申請土地與所經營之農地(或農業)應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縣(市)之毗鄰鄉(鎮、市、區) 範圍內2.申請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使用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或有承領承耕關係 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