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籍、遷徙登記
]
23 四月, 2012 16:44
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口名簿稱謂書寫方式統一規定為國字大寫一案
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口名簿稱謂書寫方式統一規定為國字大寫一案
函釋文號:
101/03/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15040034號函
101/03/28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南市民戶字第1010265044號函
函釋內容:
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口名簿稱謂書寫方式統一規定為國字大寫一案,依據內政部101年3月27日內授中戶字第1015040034號函略以,按內政部86年10月17日臺內戶字第8605638號函規定:「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出生別書寫方式,係由人工輸入代碼帶出,除長男(女)、次男(女)外,其餘數字均以國字小寫顯示,至『稱謂』書寫方式,係開放人工自行登打,列印順序可參考系統提供之『稱謂代碼對照表』…」依上開函「稱謂代碼對照表」稱謂之書寫方式係以國字大寫(參子、肆子)為原則,現行部分戶政事務所稱謂書寫方式為國字小寫(三子、四子)與國字大寫並行,造成書寫方式不一,有關稱謂書寫方式仍請依上開規定除長子(女)、次子(女)外,其餘數字均為國字大寫,以與出生別為國字小寫有所區分。本案戶役政資訊系統稱謂書寫方式,預定於101年9月版本更新為國字大寫。三、有關建議戶口名簿稱謂書寫方式統一規定一案,已列入研修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檔建置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詳細資料請參考「文件夾」之「遷徙登記文件夾」之附件檔名-『1010328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口名簿稱謂書寫方式統一規定為國字大寫一案』
[ 設籍、遷徙登記
]
23 四月, 2012 16:43
有關辦理遷徙登記提憑水電或瓦斯電子帳單一案,如係電子帳單,亦得採用之一案
有關辦理遷徙登記提憑水電或瓦斯電子帳單一案,如係電子帳單,亦得採用之一案
函釋文號:
101/03/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10107886號函
101/03/02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南市民戶字第1010180501號函
函釋內容:
有關辦理遷徙登記提憑水電或瓦斯電子帳單一案,如係電子帳單,亦得採用之乙案,依據內政部101年3月1日台內戶字第1010107886號函略以,本部90年9月11日台(90)內戶字第9008015號令規定略以,辦理遷入登記單獨成立一戶者,得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如係電子帳單,亦得採用之。
●**詳細資料請參考「文件夾」之「遷徙登記文件夾」之附件檔名-『1010302有關辦理遷徙登記提憑水電或瓦斯電子帳單一案,如係電子帳單,亦得採用之』
[ 設籍、遷徙登記
]
23 四月, 2012 16:42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請遷入原戶籍地址,得比照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並無變更,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請遷入原戶籍地址,得比照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並無變更,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函釋文號:
101/0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10097645號函
101/02/15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南市民戶字第1010138093號函
函釋內容: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請遷入原戶籍地址,得比照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並無變更,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一案,依據內政部101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10097645號函略以,按本部96年8月8日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函略以:「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按民眾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登記,其戶籍資料雖有異動(戶號、記事變更等),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並無變更,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爰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請遷入原戶籍地址,比照上開規定意旨,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並無變更,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
●**詳細資料請參考「文件夾」之「遷徙登記文件夾」之附件檔名-『1010215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請遷入原戶籍地址,得比照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並無變更,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 認領登記
]
23 四月, 2012 16:39
有關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DNA親子鑑定報告1案
有關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DNA親子鑑定報告1案
函釋文號:
101/03/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10127941號函
101/03/26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南市民戶字第1010252982號函
函釋內容:
有關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DNA親子鑑定報告1案,依據內政部101年3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10127941號函略以,按法務部101年3月8日法律決字第10000053870號函略以:「認領係生父對於有真實血統聯絡的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具形成權性質,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其行使方式,法律既未明定生父應以訴為之,生父自不必以訴請求。由於認領為不要式行為,極易為之,又係單獨行為,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承諾,故民法第1066條為期認領之真實,特以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認領登記,縱非認領之成立要件,仍屬行政處分,生父之認領及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認領之否認,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第1066條規定所發生之效力,倘欲為戶籍登記,戶政機關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等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本於職權審認之。」三、戶政事務所受理認領登記,考量認領之立法目的,在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原則上審酌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判決認領之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生父撫育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血統真實性之文件資料(如DNA親子鑑定報告),認定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同時生父須與生母約定該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至若生父未得生母同意申辦認領,戶政事務所仍先受理認領登記,並將登記情形通知被認領人之生母,俾利生母考量是否依民法第1066條之規定行使否認權;如有生母行方不明或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等特殊案件,則由生父提出親子關係鑑定報告書辦理認領登記。
●**詳細資料請參考「文件夾」之「認領登記文件夾」之附件檔名-『1010326有關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DNA親子鑑定報告1案』
[ 認領登記
]
23 四月, 2012 16:31
有關民法第1066條規定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疑義一案
有關民法第1066條規定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疑義一案
函釋文號:
101/03/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10117151號函
101/03/14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南市民戶字第1010223893號函
函釋內容:
有關民法第1066條規定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疑義一案,依據內政部101年3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10117151號函略以,依據法務部101年3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0370號函略以,認領登記,縱非認領之成立要件,仍屬行政處分,生父之認領及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認領之否認,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第1066條規定所發生之效力,倘欲為戶籍登記,戶政機關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等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本於權責審認之。有關生母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依法務部上開函略以,認領既不必以訴為之,認領之否認亦無規定應以訴為之,自以意思表示為之為已足,該意思表示於認領人了解或到達認領人時發生效力,使原來因認領而發生之親子關係及婚生子女身分復歸於消滅。……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其有效與否,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間有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定,倘有爭執,司法實務上仍許提起相關訴訟,以資救濟。至若生母向認領人行使否認權,對於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前,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生母之否認權?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倘生父認領時提憑親子關係證明文件確認真實血統關係,仍宜考量事實及證據審認之。
●**詳細資料請參考「文件夾」之「認領登記文件夾」之附件檔名-『1010314有關民法第1066條規定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疑義一案』